來源: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作者: 時間:2022-07-05
各市州、蘭州新區(qū)、甘肅礦區(qū)自然資源局:
《甘肅省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方案》已經2022年第12次廳務會審議通過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。?
甘肅省自然資源廳
2022年6月22日
甘肅省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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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》《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》《甘肅省測量標志保護管理辦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和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目標
通過對全省測量標志進行實地普查、維修維護、登記造冊,加強對測量標志的保護,建立全國統(tǒng)一的測量標志數據庫,全面提升測量標志使用效能和信息化管理水平,形成以屬地化保護為主的分級分類管理制度,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(fā)展。
二、基本原則
(一)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,分級負責。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的總體組織與協(xié)調指導,針對不同類別的測量標志制定具體維護措施;市(州)自然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,指導督促所轄縣(區(qū))開展測量標志普查維護;縣(區(qū))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工作經費,開展轄區(qū)內的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。
(二)全面普查,分類保護。對全省測量標志進行全面普查,摸清現狀,同時按照《甘肅省測量標志分類保護措施》規(guī)定的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相結合的原則,全面落實測量標志分類保護制度。
三、實施步驟
(一)準備階段(2022年6月—2022年8月)
1.制定方案。市(州)自然資源局根據工作方案,結合當地實際,細化制定本行政區(qū)域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實施方案;縣(區(qū))自然資源局根據實施方案,制定轄區(qū)內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計劃,確保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順利推進。
2.資料分發(fā)。2022年6月底前,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完成全省測量標志檔案資料的整理,移交市(州)自然資源局。市(州)自然資源局在確保資料安全的基礎上,向所轄縣(區(qū))分發(fā)測量標志檔案資料。
3.培訓指導。為統(tǒng)一工作思路,規(guī)范技術流程,省自然資源廳計劃于2022年8月中旬召開“全省測量標志普查維護政策宣傳暨技術培訓視頻會”,對市(州)縣(區(qū))負責測量標志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員進行工作動員和政策宣傳,對承擔測量標志普查維護的實施單位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培訓,規(guī)范普查維護工作技術流程。
(二)實施階段(2022年9月—2023年6月)
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實施階段的協(xié)調指導,安排省測繪工程院、省地圖院、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做好技術支持,適時組織專項監(jiān)督檢查和驗收。
市(州)自然資源局按照實施方案,指導督促所轄縣(區(qū))依照工作計劃盡快開展工作。
縣(區(qū))自然資源局按以下流程開展工作:
1.全面普查測量標志。2022年12月底前,按照“普查到位無遺漏”的原則,對轄區(qū)內測量標志進行實地逐點核查登記(登記表樣式見附件1)。一是查看測量標志是否完好或影響使用效能,對完好、損壞不嚴重還未影響使用效能的進行普查登記,對被破壞、銹蝕嚴重或嚴重傾斜的做好拍照記錄;二是查看測量標志點位信息或周邊環(huán)境是否發(fā)生變化,發(fā)生變化的應重新填寫測量標志點之記;三是對重點保護類測量標志統(tǒng)一埋設保護標識牌(見附件2)。
2.維修維護測量標志。普查中如發(fā)現損壞或影響使用效能的測量標志,按照分類保護原則,采取以下措施。
(1)維修維護。損壞不嚴重、不影響使用效能的測量標志,對標石主體及附屬設施進行修補,還應做好周圍障礙物清理,以滿足觀測條件。
(2)不予維護。對破壞嚴重已失去使用效能的測量標志、銹蝕嚴重或嚴重傾斜的測量標志、因工程建設及其他原因近期計劃遷建的測量標志不予維護,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覘標予以拆除。
3.落實委托保管制度。2023年3月底前,結合普查維護工作,對轄區(qū)內可正常使用測量標志的委托保管協(xié)議,進行逐一核查。仍有效的予以登記確認,手續(xù)不完備的應補充完善,已失效的或發(fā)生遷建重建的應重新辦理委托保管,明確測量標志保護的責任單位和人員。可將測量標志委托管理納入鄉(xiāng)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機制進行統(tǒng)籌。
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,應當對其所保管的測量標志經常進行檢查,發(fā)現測量標志有被移動或者損毀的情況時,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(xiāng)(鎮(zhèn))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或自然資源管理機構,由事發(fā)地縣級自然資源局進行處置并報上級備案。
4.整理匯總資料檔案。2023年6月底前,整理匯總轄區(qū)內測量標志普查維護資料,建立測量標志檔案,按《全國測量標志管理信息系統(tǒng)數據交換規(guī)范》(附件3)錄入全國測量標志管理信息系統(tǒng),實現測量標志的信息化管理。
(三)總結驗收階段(2023年7月—2023年9月)
2023年7月底前,縣(區(qū))自然資源局應完成轄區(qū)內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的驗收。2023年8月底前,市(州)自然資源局應對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評估,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準確、委托保管措施落實到位、測量標志正??捎?,在此基礎上形成工作總結,對下一步測量標志的建設、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提出意見建議,上報省自然資源廳。2023年9月底前,省自然資源廳將組織省測繪工程院、省地圖院等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對各市(州)縣(區(qū))測量標志普查維護工作進行抽查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強組織保障。市(州)縣(區(qū))自然資源局要高度重視測量標志普查維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,按照工作方案要求,細化制定本行政區(qū)域有實際操作性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。加強組織領導,積極落實經費,保障普查維護工作順利進行。
(二)強化質量管理。要采取切實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,建立監(jiān)督檢查機制。對普查維護單位現場工作流程的合規(guī)性、提交檔案資料的完整性、維護維修措施的合理性、錄入系統(tǒng)數據的合格率等方面開展檢查抽查,發(fā)現問題及時糾正,確保工作質量符合要求。
(三)做好宣傳教育。普查維護中,可通過報紙、電視、廣播、網絡等媒體,采取多種形式,廣泛宣傳測量標志的重要用途和依法保護測量標志的重要意義,在全社會形成依法保護測量標志的良好氛圍。
(四)注重安全防控。市(州)縣(區(qū))自然資源局要明確安全責任,加強普查維護中生產安全和數據安全的管理。特別是涉密成果和內部資料,必須按規(guī)定嚴格管理,不得遺漏散失,未經審核不得向外單位提供使用。附件: